凯辰团队律师亲办案例
紧抓客观事实辩无罪,终由检察院作不起诉
来源:凯辰团队律师
发布时间:2018-11-22
浏览量:337



案件类型:刑事辩护>>强奸罪

文书字号:三城检公诉刑不诉[2016]117

审理机构: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审理程序:审查起诉阶段

审理时间:2016-10-21

人:易凯律师:18976549908


【简要案情】

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系男女朋友关系并一直同居,案发当晚男方酒后已在家休息,之后女方回到出租屋内因男方指责女方半夜归宿而发生感情纠纷,虽男方提出发生性关系想法但女方予以拒绝,之后双方争吵并有推扯女方以涉嫌强奸罪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

【辩护策略】

一、男方与女方是男女朋友关系,且同居生活两年之久并正筹划结婚。从身份及发生地上否认构成强奸罪。

二、结合男方的行为与女方的伤痕,逐一阐述不构成强奸罪。

1、根据双方口供,男方先回到家,并且已经洗澡睡觉,当时是裸睡状态,其身上一丝不苟并不是因为实施强奸而起,本就已经处理裸身的状态。

2、女方回家后,也洗澡准备睡觉,当时只穿了一件轻纱睡衣,当时并不存在男方强行脱衣的行为。

3、男方此时提出发生性关系,女方拒绝。男方不满责问女方为何半夜回家且不接受男方性行为,双方因此发生了口角,并上升为肢体接触。根据法医鉴定报告,女方伤势大部份是手肘处以及脖子处有擦痕,可以证明当时双方发生的肢体接触并不是为了控制女方身体而强行发生性关系。本案起因是女方最终因衣服破损而以强奸罪控告,显然结合伤害行为无法关联是为强奸之目的,不宜认定为强奸罪。

4、女方第一次口供自始至终未控诉是强奸,而是讲双方发生争吵和吵架,事后半个月后控告男方犯强奸罪,显然有事后报复之嫌。

因此,从表面上看,男方与女方都赤身裸体,并扯破了衣服,形式上符合强奸罪的表象。但终究事由的根源,是男女朋友之间在同居期间晚上都未穿衣服或只穿睡衣的情况下,因为发生口角怀疑女方出轨而发生的争吵和吵架行为,并不是实施的以发生性关系为目的地暴力行为,不宜认定为强奸罪。

【裁判结果】

一、作出不起诉决定书,当日无罪释放。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六条 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

①有的妇女与人通奸,一旦翻脸,关系恶化,或者事情暴露后,怕丢面子,或者为推卸责任、嫁祸于人等情况,把通奸说成强奸的,不能定为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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