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阴阳合同并非无效,固定证据法院判决继续履行
来源:凯辰团队律师
发布时间:2018-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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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类型:民事案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文书字号:(2018)琼0108民初301

审理机构: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时间:2018-4-8

人:易凯律师:18976549908


【基本案情】

2017年5月19日,原、被告双方就原告购买被告房屋签订《购房定金协议》,约定原告购买被告位于海口市的某房屋,总房款为1580000元;签署协议之日,原告向被告支付定金50000元并由被告开具《收条》。2017年6与2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海口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采用银行按揭贷款方式付款,原告须于2017年6月21日之前支付除定金之外的剩余首期款928000元;并约定被告不能按期交付房屋,每逾期一日,按上述房屋价款千分之三支付滞纳金,以及交房前的各种费用由被告结清等。当日,双方办理涉案房屋网签手续,即办理了《海口市房屋交易和产权状况确认书(转让)》,但该份网签合同约定房款为70万元。

随后,自当日办完网签手续之后,被告开始表现出反悔卖房的行为。之后经原告不停催促,被告始终不配合也不接听电话,导致原告至今无法支付首期款,该涉案房也无法过户至原告名下。

【律师策略】

一、涉案房产为夫妻共有,为防止被告以未经其老婆同意为由而主张卖房合同无效,首先代理人到房管局、贷款银行收集并保存了其老婆与其共同办理卖房相应事宜的书证。

二、表面事实上,毕竟是原告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没有付款,可能会被说明是原告逾期付款构成违约,为证明是因被告拒不配合原告导致未付款的事实,代理人将原告多次通过电话、微信、短息等方式联系被告的证据予以保存。

三、建议申请诉讼保全。根据本案事实及法律规定,提出代理意见:

1、本案涉及的《海口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属于合法有效的合同,不存在违约行为。

被告答辩状中称,被告发现一些条款与原来的洽谈的内容有出入,被告提出修改合同条款或者补充协议,原告不同意,并且发生了争议。随即将办理过户的相关手续退还与被告。显然证明是合同签订后被告企图提高房款而发生纠纷,是被告企图违约。而合同并不存在无效的法定情形,因此应继续履行。

2、阴阳合同并不导致合同无效。

合同订立及履行应遵循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虽房管局备案的合同低于双方真实意图的合同价格,但该份合同仅为办理过户所用,并不否认双方真实交易及约定好价款的意图,因此不影响真实合同的效力。

3、被告的与原告签订的《海口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应继续履行。

首先、被告从未发函解除合同或者起诉解除合同,因此该合同就不得被解除。其次、原被告签订《海口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后,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了定金,故其即使没有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支付首付款,也仅是迟延履行,没有导致合同目的的无法实现,不属于根本违约,在此原告也表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因此不符合《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法定解除之情形,应当继续履行。

【法院判决】

一、 判令原告向被告支付购房款;

二、判令被告将缴清物业、水电、燃气等费用后的房屋交付给原告;

三、判令被告将该房屋过户至原告名下;

四、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相关法条】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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