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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争议
来源:凯辰团队律师
发布时间:2018-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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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争议纠纷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合同争议纠纷

文书字号:(2016)琼0106民初9876

审理机构:海南省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时间:2017-3-9

审理人员:陈文红、林梅

审判长:李家常

被告代理人:赵茂宏

【基本案情】

被告委托原告对海口市某房产的面积进行分户图测绘,双方仅口头约定测绘收费标准,并未签订正式的测绘合同。2014911月,原告出具了编号为LB测第2013099320131001共九份《海口市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报告(竣工报告)》,并于2014115月经由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核准采信。证实原告实测总建筑面积为103725.83平方米,其中,房屋规划用涂为住宅楼的1#2#5#6#及地下室的实测建筑面积共计71024.38平方米,规划用途为商住多功能综合楼用房的3#4#8#楼的实测建筑面积共计32701.45平方米。被告认可原告的测绘结果,但至今并未向原告支付该测绘费用。由此,遂成诉讼纠纷。

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一、被告立即原告支付测绘费人民币150070元;二、被告立即以拖欠的测绘费本金人民币15007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自2014116日至付清全部测绘费之日止的利息损失【暂计算至201697日,约计人民币14516.15元】;三、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代理人意见:双方由于经办人的变动一直没有签订南区合同,南区测绘费支付一事一直拖延,在此期间原告也未积极要求签订南区合同,双方只是口头上谈过几次。此时原告突然漫天要价偏离实际,产生较大分歧后一直至今。被告认为双方的交易习惯非常明确,每平方米0.4元测绘价格就是双方的习惯交易价格。

【法院判决】

一、一审结果:1、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15007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以15007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率计,自2014116日起至本债务清偿之日止)。2、案件受理费3592元,由被告承担。

二、二审结果:1、上诉人(一审被告) 于判决之日起十日内向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支付测绘费82980.67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8298067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率计,自2014116日起至本债务清偿之日止)。2、一审案件受理费3592元,由双方各自承担一半。

3、二审案件受理费3592元,由双方各自承担一半。

【律师解答】

一、被告承认使用了原告对海岸塞拉维南区1#-8#及地下室面积的实测报告,被告应该支付相应的费用。但是被告与原告没有签订正式的书面合同来约定相关的价格。原告所主张的价格标准已于2016年由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发文(2016)14号废除。所以支付的费用应该依据市场调节的原则和参照过往合同标准支付。

二、1、被告于原告曾经对海岸拉维北区相同面积房产的测绘签订了合同,约定分为预测和实测两次。每次测绘每平米费用为0.4元,被告也支付完相关费用。所以被告认为对于南区的测绘费应参照北区的价格支付。

2、原告对南区的测绘费只做了实测,所以只能计收实测部分的费用。因此,被告对于原告主张的塞拉维南区测绘费用以及利息并不认可。

【相关法条】

第六十一条 合同约定不明的补救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六十二条 合同约定不明时的履行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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